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建办质[2018]31号文前期保障·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核(查)、签字、盖章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