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420014建设项目管理专项制度建设项目管理专项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5]128号)明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简称“三项”制度。一、项目法人责任制一、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对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序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提出如下要求:(1)项目法人组建。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2)项目法人组建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新建库容10亿m3以上或坝高大于70m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4)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④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⑦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⑧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⑨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6)项目法人基本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③总人数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三、建设监理制三、建设监理制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