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第四节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管理【知识点: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知识点: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设计部分】设计部分】一、承包人现场查勘一、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实发包人提供资料,并收集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进行设计和组织施工。在全部合同履行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发包人对提供的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位置的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阅读这些有关资料后,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二、承包人提交实施项目的计划二、承包人提交实施项目的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提交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批准的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限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三、开始工作三、开始工作符合专用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时,监理人获得发包人同意后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用开工通知是由于承包人收到开始工作通知后首先开始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四、设计工作的合同管理四、设计工作的合同管理(一)承包人的设计义务1.设计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基准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后,按照变更对待。2.设计应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的设计应遵守发包人要求和承包人建议书的约定,保证设计质量。如果发包人要求中的质量标准高于现行规范规定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为准。3.设计进度管理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设计的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