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专用请勿外泄第1页共6页2024一级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大班课第三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及保险规定【知识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1)物质损失1)建筑工程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3)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该项目的保险金额为其重置价值。所占保额不应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超过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计收保费;超过50%,则另外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责任范围。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正常工作中的失误和正常磨损不承担责任】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