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专用请勿外泄第1页共4页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课程咨询:第二章水土保持相关法规及技术标准第一节水土保持法规体系一、相关法律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制定、修改,并拥有解释权。其通过的法律,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发布。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有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其中《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二、相关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进行制定,修改,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进行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简称《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三、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部门规章《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这就是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学员专用请勿外泄第2页共4页环球网校学员专用课程咨询: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就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