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索赔管理】【知识点:索赔管理】(一)承包人的索赔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监理人处理索赔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监理人首先应争取通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如果分歧较大,再单独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竣工阶段承包人接受了监理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至承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4.标准施工合同中涉及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可以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26条)款号【不能补偿利润】(8条)主要内容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1.10.1文物、化石√√4.11.2不利的物质条件√√5.2.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前交货√16.1物价浮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2法规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21.3(4)不可抗力停工期间的照管和后续清理√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1.3(5)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竣工√款号【可以补偿利润】(18条)主要内容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3.4.5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