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第二节工程总承包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知识点:工程总承包各方管理职责】【知识点:工程总承包各方管理职责】一、发包人义务一、发包人义务①应委托监理人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②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③负责按时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④对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应给予必要的协助;⑤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是否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⑥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等。二、承包人义务二、承包人义务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承担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标、采购、施工、试运行和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修复责任。1.对联合体承包人的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人仅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联系,由其负责组织和协调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变联合体的组成和修改联合体协议。2.对分包工程的规定(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发包人同意。除发包人已同意投标文件中说明的分包外,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还需要分包的工作,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3)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第三人。(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其资质能力的材料应经监理人审查。(5)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三、监理人职责三、监理人职责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时,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