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1页第02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等【知识点】税收协定典型条款(劳务所得)1.独立个人劳务。(1)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即一般情况下仅在该个人为其居民的国家征税。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源国有征税权:①该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该居民个人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固定基地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但也有不同,即独立个人劳务不要求通过固定基地进行,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则要求部分或全部通过常设机构进行。②该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注意】这一规定仅为判定中国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是否有权征税提供依据,不影响国内法相关的具体征税规定。【举例】某新加坡居民个人sherry于2020年4月1日来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到2021年3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在华累计停留150天,但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12个月期间在华累计停留210天。据此,sherry2020年和2021年两个纳税年度内在华从事独立个人劳务均构成在华纳税义务,中国应仅就属于上述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仅对sherry在华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期间取得的所得征税。(2)专业性劳务。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应根据下列条件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立身份:①职业证明。②与有关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表明其与该公司的关系是劳务服务关系,不是雇主与雇员关系。2.非独立个人劳务。(1)除适用《中新协定》“董事费”、“退休金”以及“政府服务”条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举例】新加坡居民在新加坡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新加坡纳税;但其在中国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中国可以征税。(2)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①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②该项报酬并由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③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