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2讲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范围、控制变更时的特殊考虑四、控制测试的时间安排控制测试时间的选择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确定测试的时间:1.尽量在接近基准日实施测试;2.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注意】整改后的内部控制需要在基准日之前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才能得出整改后的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因此,在接受或保持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尽早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这一情况,并合理安排控制测试的时间,留出提前量。此外,由于对企业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将影响注册会计师测试其他控制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执行业务的早期阶段对企业层面控制进行控制测试。(一)期中测试的两种方法在整合审计中测试控制在整个会计年度的运行有效性时:(1)注册会计师可以进行期中测试,然后对剩余期间实施前推测试;(2)将样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在期中测试,剩余部分在临近年末的期间测试。(二)是否测试被取代的控制如果被审计单位为了提高控制效果和效率或整改控制缺陷而对控制作出改变,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变化并适当予以记录。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新控制能够满足控制的相关目标,而且新控制已运行足够长的时间,足以使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控制测试评估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则注册会计师不再需要测试被取代的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但是如果被取代的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对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的控制风险评估具有重要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适当地测试这些被取代的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三)以前审计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对于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某些方面利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对于内部控制审计,除考虑对自动化应用控制实施与基准相比较的策略外(完全自动化控制通常不会因人为失误而失效),注册会计师不能利用以前审计中获取的有关控制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而是需要每年获取有关控制制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四)期中测试和前推程序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旨在对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报告。如果已获取有关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还需要获取哪些补充审计证据,以证实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情况。在将期中测试结果前推至基准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需获取的补充审计证据:(1)基准日之前测试的特定控制,包括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