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11讲标的物的检验、价款的支付、特殊解除规则、特别的买卖合同2.标的物的检验(1)约定检验期间的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未约定检验期间的①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②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③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限制。【提示】“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不适合中止、中断、延长。超过该检验期间的,如果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又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3.价款的支付(1)未约定支付时间当事人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根据《民法典》510条仍然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链接】未约定金额按照《民法典》511条确定。【链接】当事人未约定价款支付地点,根据《民法典》510条仍然不能确定,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2)多交付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的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4.特殊解除规则(1)从物与合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2)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5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5台机器及附带的维修工具。经验收,E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可以解除5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B.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