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税法第1页第06讲专项附加扣除【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二):专项附加扣除【课程提示】本讲结合了教材250页和325页的内容。一、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提示1】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规定执行。(老师补充知识点,简单了解即可,考试不涉及相关内容)【提示2】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规定执行。【提示3】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提示4】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提示5】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提示6】扣除计算时间: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记忆小贴士】1000元/月×人头数;满3岁(当月)到博士境内外均可扣;父母分扣各一半、约定一方可全扣。二、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提示1】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提示2】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提示3】扣除计算时间: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记忆小贴士】2000元/月;满60周岁;无子女隔辈可扣;独生独扣、非独分摊最高不过千。三、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