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7讲上市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案例题上市公司收购与重大资产重组案例题知识点标签: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上市公司普通重大资产重组拓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拓邦股份”)为上市公司,2021年4月3日,诺德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诺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20年7月20日开始持有拓邦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截至4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诺德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拓邦股份并予以公告。已知诺德公司不是拓邦股份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诺德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表明了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意图,但未提供未来12个月内对拓邦股份的业务、人员等是否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和理由。拓邦股份要求诺德公司补充相关内容,诺德公司则认为从目前收购进度看,自己没有义务披露是否调整拓邦股份业务等后续计划。4月16日和5月3日,诺德公司连续两次分别增持1%拓邦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截至5月3日,诺德公司持有拓邦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7%,以上两次增持股份的行为,诺德公司一并在5月4日通知了拓邦股份,并予以公告。2021年5月30日,拓邦股份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诺德公司在收购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21年4月2日~3日,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拓邦股份2.5%有表决权的股份;甲、乙两公司事先均向诺德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诺德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拓邦股份的表决权。诺德公司、甲、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拓邦股份认为甲和乙所收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21年6月,拓邦股份发布《拓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了公司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该预案,董事会提前确定了一名战略投资者作为发行对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企业“星辉公司”,其他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根据其他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确定。星辉公司会后认为自己是董事会提前确定的战略投资者,因此应单独以协商方式与其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必接受股票发行竞价结果。拓邦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顺利实施后,由于星辉公司从事的部分业务与拓邦股份重合,按照发行方案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