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基础班-苏苏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页考点4公司决议制度★★【学习提示】决议不成立是属于近几年的热门考点,建议准确记忆。一、决议的法律特征1.决议的成立:依表决规则作出之时即告成立。2.决议的形式:无法定形式(1)会议记录只是证明决议存在的书面证据,而非决议的法定形式。换言之,即便没有合格的会议记录,其他证据(如决议过程的录像)也可以证明会议作出了决议。(2)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的形式作出规定。3.决议的约束力:二、决议瑕疵1.适用背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2.情形:(1)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①界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无效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可撤销可撤销【注意】诉讼中能否判决撤销或无效,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②撤销程序:a.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苏苏提示】60日为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股东会丧失诉权。b.股东依照上述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2)决议不成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①未开会: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链接】《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股东会行使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②未表决: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③出席不够: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表决不够: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3.诉讼列置原告被告第三人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甚至公司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其与所诉决议有直接利害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二维码加微信领取免费资料考前精准押题:2757123263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基础班-苏苏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2页关系)请求撤销决议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补充】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