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第01讲破产原因与债务人异议、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等【考点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主体适用范围①所有的企业法人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③个人独资企业④合伙企业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地域适用范围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考点二】破产原因与债务人异议★★★▲(注意案例)+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易于判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资不抵债不易判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合法、到期、不能全部清偿)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有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清偿能力为由抗辩的,法院不支持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管理财产;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只要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所有债权人都可以申请);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债务人异议不成立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2.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反驳的证据和理由;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但对部分债权无争议,且债务人对该部分已丧失清偿能力;4.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提出异议;5.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注意】如果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考点三】破产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原因适用的程序管辖法院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包括有物的担保的)具有破产原因重整破产清算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破产清算注意:对特殊申请人的规定特殊申请人具体规定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能申请破产清算;不能申请重整破产企业的职工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但须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