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页一、担保概述(一)担保方式第05讲担保概述第六节合同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方式。保证是人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留置是物的担保方式;定金是金钱的担保方式。(二)反担保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了使得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顺利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从而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不包括留置和定金,也不包括债务人自己提供的保证。(三)担保合同的无效1.担保无效的情形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原则上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2)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扫描上面二维码加微信领取资料考前精准押题微信:124039282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2页(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归纳总结】一、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1对合同无效是否有责任担保人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例子2有有不超过二分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3无有全部担保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4有无无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或借新还旧,未告知担保人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无无担保人未撮合主合同的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