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读杨立新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后,引起各界的不同反应,褒贬不一。本文赞同该司法解释的意见,并且根据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对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文作出了准确的解释。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姻无效夫妻共同财产中图分类号:D923.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12)01-0058-13为更准确地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立法本意,正确适用《婚姻法》规定的各项规则,客观、妥善地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妇女以及子女的合法权益,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并且已经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本文对其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做以下说明。一、婚姻法解释三的重要意义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之后,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主要解释的问题是:第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第二,《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有关问题例如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三,子女抚养费的问题;第四,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等。对此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则。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58《东南学术》2012年第1期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实施《婚姻法》的一些新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第一,对彩礼应否返还作出规定;第二,对如何处理夫妻债务的方法作出规定;第三,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规则;第四,对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提出办法;第五,对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提供裁判方法。这些司法解释丰富了《婚姻法》的内容,对落实《婚姻法》的规定提出了具体的办法,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应当看到的是,中国社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