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CHINALABOR■加班工资争议的处理与预防处理渠道周国良:综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加班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有多种处理渠道。第一,协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二,调解。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由调解组织予以协调调解。第三,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第四,法院。一是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既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但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形下持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后一种情形,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或者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三是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对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逾期未裁决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监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工会。根据《劳动法》第78专家视点:加班和加班工资(续)特邀主持人:周国良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期嘉宾:陈伟忠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劳动保障局刘文华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陈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黄振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邱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CHINALABOR论坛152009.01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渠道反映,或者政府实施的行政干预也可以解决加班工资所引发的争议。加班工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