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领域是中国较早确立公众参与观念、较早通过立法确认公众参与原则,也是目前公众参与法制保障最为完备的部门。早在1973年中国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国家就提出了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即“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其中“依靠群众,大家动手”就包含了当前“公众参与”这一术语的部分涵义。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现已失效)第4条曾规定,“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因此,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确立了“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该法第8条还曾进一步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作为我国现行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保留并完善了1979年试行法第8条的内容。目前,公众参与作为中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承认,并通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贯彻。此后,1996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规定较1984年的立法增加了第四款“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的规定,且保留了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的法律原则规定。2002年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2009年国务院制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制保障。2003年制定的《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配套规章《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为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提供了法制保障。2000年的《立法法》、2001年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2005年《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等则为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立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2007年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配套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则为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将为公众参与提供前提,是公众知情权得到立法保障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此外,公众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虽然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近年来随着环保法庭的司法改革和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都有所发展。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多种形式逐一简要阐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ImpactAs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