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2024年1月下第02期总第422期学术研究ChinaScience&TechnologyOverview0引言政府融资平台在当时历史背景下有产生的必然性,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讨论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并非全盘否定政府融资平台,而是寻找积极稳妥的方式对其巨量债务进行消纳,使其所投项目继续发挥社会功能,同时解决平台公司人员的就业问题[1]。1政府融资平台的形成和发展我国于1985年开始建立GDP核算制度,1993年起GDP正式成为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和对地方政府考核的主要指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出口)中,投资最为便捷高效,成为地方政府拉动经济的首选途径。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方式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分税制改革增强了中央的调控能力,但后续执行中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错配。据统计,地方的财权从1993年的78%下降到目前的55%左右,但事权却从1993年的72%先降后升至现在的85%左右。地方政府有责任做事,但没权利举债弥补财政收入缺口成为普遍现象[2]。地方政府在GDP考核压力下和禁止直接举债的限制下,国有公司体外融资用于投建基础设施项目几乎成为唯一“合理”的选择。对于地方政府的这种“创新”,中央并未从一开始就直接禁止。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政府融资平台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政府融资平台的快速发展,其庞大的债务规模问题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原银监会于2011年6月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将政府融资平台纳入名单制管理,并要求各银行不得再接受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承诺[3]。2014年9月,国务院于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自此政府融资平台为基础设施项目筹集资金的功能被削弱,无法再通过财政担保、纳入预算、兜底还款等政府债务形式获得融资。下发文件并未彻底阻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一方面,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