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比较法研究(两篇)浅论证券纠纷调解法律制度王欣新亢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提要:高效、公正地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调解已成为灵活迅速化解证券纠纷的重要途径。证券监管部门通常设有专门机构,为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并已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立法和实践中取得较大成果。但由于制度、机制等原因,目前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仍然较为有限。为加强对证券专业调解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建立,本文在对境外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组织机构、基本原则、程序设置、调解效力、服务收费等方面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构想,建议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建立基本工作机制和平台,采取自愿管辖与强制管辖相结合的调解启动方式,建立专业的调解员队伍,摒弃除诉讼调解外调解无强制执行力的观念,明确调解协议或裁定的执行效力,使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发扬光大。关键词:调解制度;证券纠纷解决;投资者保护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637(2011)02-0132-05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是关系证券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调解作为灵活迅速化解证券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深受投资者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青睐。证券监管部门通常设有专门机构,为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调解服务,以利证券纠纷的解决。为加强对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本文在总结境外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提出立法建议。一、证券纠纷调解专门机构主要证券市场国家开展证券调解的历史悠久。最初,证券调解的处理机构比较分散,投资者组织、行业自律机构、仲裁机构等都自发向公众提供证券调解服务,管理也比较松散。但自21世纪以来,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境外证券调解的组织和管理机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各主要证券市场国家的监管部门纷纷整合或设立专门的证券调解机构,通过提高证券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减轻讼累和服务监管,进而提高投资者保护的质量和效率。英国于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FSA)建立一种独立运作的解决金融纠纷的制度,并对之实施有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