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王利明*周友军**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出现过数次变迁,最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因为集体所有权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导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农民权利虚化。《物权法》试图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成员集体所有在性质上类似于总有,它是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途径,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基础。成员权是私法上的权利,不同于村民自治的权利。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户籍为标准,在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成员权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两部分,应当完善其救济制度。关键词集体土地所有权成员集体所有成员权土地问题既是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又是中国建设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从制度的层面来看,“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①。事实上,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不仅是农村问题的重要内容,而且涉及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就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学界提出了诸多看法,本文拟从建立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角度,对我国集体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不足(一)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变迁与不足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发生过数次变迁,在历次制度演过程中,土地所有权和土地利用的始终是中心问题,成员权问题并没有引起关注。概括而言,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迁:一是解放初期,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形成“农民所有、农民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二是土地改革完成后不久,国家又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形成了“集体所有、集体利用”的土地权利制度。三是自改革开放以来,确立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形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农村土地权利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目标,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变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为农民的土地私有制。②但后来,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土地转归集体所有,并从此确定下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在这个历史变迁中,可以看出农村的集体土地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是镶嵌于中国社会结构中的一种制度安排。③集体所有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有关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本文在此不做详细探讨。毋庸置疑的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对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的是我国社会的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