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论坛·学术前沿人民论坛·学术前沿部门法体系下环境资源保护的一体化周珂欧阳杉法治部门法体系下的环境法被分割成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部门法,由此导致环境资源问题被分割调整、环境法基本价值迷失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就是用科学发展观来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受传统部门法学说的干扰,坚持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和一体化调整,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学者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解释为由七个部门法组成: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①按这种划分方法,我国环境法被分割为几部分,一部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污染防治专门立法为主的法律归入行政法部门;另一部分是各种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为主的法律则归入经济法部门;还有少量立法被归入社会法部门。这种分割环境法的思路可能对我国现行环境保护体制乃至整个环境法制产生影响,本文试对部门法体系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面临的新问题以及应对思路提出以下看法。当代环境资源一体化保护的趋势总体来看,世界上主要国家环境法的发展趋势都是由单一的污染防治或自然资源保护走向二者的结合,其原因是二者有着共同的理念,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个理念与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以及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理念有着明显的区别。诚然,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各部门法也要有所结合,但作为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理念,可持续发展是任何一个传统部门法所不可能代表和兼融的,环境法法律价值和基本理念的不可替代性已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得到充分的证明。西方国家的环境法起源于环境污染产生的侵权,基本上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然后增加了生态保护,进而与人权结合上升为环境权,催生出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的环境法不属于任何一个部门法,但是任何部门法都必须尊重它,不得违背它,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又把这个法称为环境基本法。日本也效法美国制定了环境法,考虑到大陆法的部门法传统观念,日本索性将其环境法冠以基本法,以保持与美国模式的一致。法国等大陆法国家纷纷出台了环境法典,用大陆法的传统观念来看待,这些国家的环境法具备了部门法的要件。前苏联与东欧长期以来以自然资源法代替环境法。前苏联是自然资源大国,可以承受对自然资源的粗放利用,它的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