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①对这一部分的争论,作者进行了整理。整理的情况请参见杨立新:《百年中的中国民法华丽转身与曲折发展》,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②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③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④孔庆明等:《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在大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前进的过程中,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民法学的繁荣发展更具有重要意义。在繁荣发展我国民法科学的过程中,应当在注重民法立法建设、民法司法建设和民法理论建设创新发展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推进中国民法走向世界。从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草成之日起,中国民法在100年的发展历史中,基本形象是一个民法输入国。经过100年的艰苦努力,通过借鉴和结合中国实际,中国民法已经形成了具有特色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和理论体系。在100年后的今天,中国民法应当从民法输入国转变为民法输出国,在繁荣创新中走向世界,成为世界民法之林中的一株秀木。中国民法是否具有这样的基础和实力?中国民法走向世界应当通过何种方法?本文就此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清末民初的“华丽转身”使中国民法具备了走向世界的基础(一)100年前中国民法的划时代转变中国民法原本有自己的封闭体系,就是中华法系民法。它不仅有自己的独特内容,而且具有自己别具一格的体系。尽管直至今天,中国民法学界仍然在争论中国古代是否有民法的问题,存在有派、无派和折中派三种基本学说,①但中国古代存在实质民法并且相当丰富,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认为“中国自古没有民法”,②“则厚诬矣”,③盖因“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凡是有财产流转和商品交换的地方,必然有民事法律制度”。④可是,中国古代民法过于封闭,与世界各国民法传统格格不入。因此,在经历了辉煌而转入衰落的最后一个中国封建朝代清朝,帝制走向崩溃,维新派人士建议继受外国法律,西法东渐,变法维新,在100年前,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使中国民法告别了中华法系传统,投入了世界民法怀抱。这是一个不得已的决策,也是一个英明的决策。笔者曾经用“哀婉”一词形容中国民法由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