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674-5205(2012)04-0166-(009)收稿日期:2012-03-20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男,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人格权法的发展与完善———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视角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从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出发,现代人格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人格尊严。从保障人格尊严的角度出发,我国人格权法应该依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的规定,以人格尊严的保护为中心,在《民法通则》确认的人格权基础上,对隐私权、个人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作出确认和完善。〔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法;人格尊严Abstract:Fromthedevelopingtrendofpersonalitylaw,itmaybeconcludedthatmodernpersonalitylawsfocusontheprotectionofhumandignity.Startingfromthesafeguardingofhumandignity,China’spersonalitylawshalltaketheprotec-tionofhumandignityasthecore,andidentifyandimprovetheprivacy,personalinformationandhumandignityincybertimeonthebasisofconcerninginstitutionsoftheConstitutionand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KeyWords:personality;lawofpersonality;humandignity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一、引言民法上的人格权就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最高法益。如果说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旨在为主体维持其自身生存与发展提供物质基础,那么,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则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并且为主体从事财产活动提供前提和载体。人格权所体现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也是人格权确认和保护的根本目的。所谓人格尊严(humandignity),是指人作为人所应受到的尊重。马克思曾经指出,尊严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1〕96人格尊严是人格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具体体现、贯穿于各种具体人格权之中,各种具体的人格权的设定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可以说各种具体人格权都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我国人格权法立法应当秉持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二、人格权法的发展趋势就是致力于对人格尊严的保护日本民法学者田中耕太朗说:“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①因此,民法在某种意义上也被称为人法。现代民法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本主义精神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民法的理念集中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