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LawApplication特别策划:有关司法效率的实践探索一、问题与悖论现代法治社会以司法制度为基本依托,世界各国无不注重合理配置和优化司法资源,平衡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和便捷的司法服务。然而,司法资源的短缺却是各国普遍存在的基本事实。这种短缺是绝对的,因为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通过无限增加司法资源的供给,满足社会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全部需求,司法资源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正义产出随之增量,而且这种昂贵的需求还可能被不断地刺激出来,甚至可能使司法陷入恶性循环或危机。〔1〕因此,司法资源的供求失衡很难根本解决,而一个理性的社会应尽可能限制或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拓展替代性机制,以节约司法资源,应对社会纠纷解决和治理的需求。然而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短缺又是相对的,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缜密的制度及程序设计,运作正常的司法组织和法律职业群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流和适度的激励机制,以及理性和诚信的参与者和良好的司法环境,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资源得以优化和有效利用,保持相对的低成本、高效益,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获得公众的认可。事实证明,尽管社会转型导致纠纷和诉讼多发是不争的事实,但“诉讼爆炸”或“诉讼社会”并非所有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和法治国家不可避免的宿命,而很大程度上与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对诉讼的态度、政策和制度设计直接相关。很多自始注重以非诉机制加以分流并遏制诉讼滥用的国家,〔2〕都能相对避免或缓和司法危机的出现。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司法的供求失衡和危机确实是20世纪后半期的普遍现象,随着司法需求的扩大,很多法治国家都在推动以“接近正义(司法)=AccessToJus-tice”为口号的司法改革,致力于通过法律援助、集团诉讼、简易化等,使司法的利用更加平等、广泛和便利。〔3〕小额诉讼程序的扩大正是简易化改革的产物。然而,这种目标和逻辑中显示出一种无法克服的悖论,乃至于理想与现实往往大相径庭。例如,国家在民事纠纷的法律援助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但并未使正义更多、司法形象更佳,反而形成了一种“无底洞”式的效应,刺激了更多的轻率诉讼和滥用诉权。有鉴于此,英国最终采用了颠覆性的民事司法改革思路:以减少诉讼为目标重塑民事司法。〔4〕集团诉讼也曾被标榜为最具革命性的接近正义之路,但同样伴生着无法避免的弊端:从合法的敲诈、律师的生财之道到社会为之付出的巨大代价,乃至于最热衷于这一机制的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