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5期(司法实务)/总第123期THECHINESEPROCURATORS为近年来量刑程序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制度的兴起有着规范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虑,属于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必要延伸;量刑建议主要属于法院量刑裁判的参考和依据,它作为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申请书,所包含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是法院制作量刑裁决的事实依据之一,所提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也是法院形成最终裁决的根据,但是,这些代表公诉方量刑观点的事实、情节、证据、种类和幅度,都对法院不具有预先的约束力;与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相对应,当事人各方都有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量刑意见与量刑建议对法院的量刑裁决具有平等的影响力。然而,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论组织等方面的消极性,也带来对抗化的量刑程序误入歧途的问题,使得这场“量刑程序改革”有可能重新陷入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困境。要引导量刑建议走上健康的轨道,就必须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同时,确保法官在量刑信息调查和量刑情节搜集等方面保持适度的积极性,避免量刑程序的过度对抗化。(摘自《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作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文◎王利明论量刑建议文◎陈瑞华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时候,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两个当场”,即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是抢劫罪,而当场使用暴力事后取得财物或者以事后使用暴力相胁迫而当场取得财物的是敲诈勒索罪。质言之,具备两个当场的,是抢劫罪;反之,就是敲诈勒索罪。如前所述,“两个当场”是以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不包含暴力为前提的,在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包含暴力的前提下,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非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分,其区分在于暴力的程度是否达到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而且,当场取得财物也不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分,关键在于是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财物还是基于被害人的意思交付财物。由此可见,“两个当场”不能按照“两个当场”来简单地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