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探讨BusinessInquire50|环境保护|2011年第13期近年来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世界范围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频频发生。该类事件难以预见,影响广泛,难以处置,一旦发生,如反应不当,将引发包括经济损失、生态环境损失在内的重大损失。2005年我国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乃至近期发生的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引起了政府及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广泛关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日益成为环保领域的新焦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体系的确立现阶段,我国已建立起包括预警、监测、应对、恢复等环节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确立了应急预案制度、风险分析、评估、沟通制度、应急储备制度、信息上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其中,应急预案制度有助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的加强,受到了较大程度的重视,有关规定也较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对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职责进行了充分表述,明确了国家、地方应急预案的编制职责主体,同时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作为国家级的应急预案,对组织机构、权限、应急响应原则、应急行动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应急预案编制主体的范围,并规定这些单位必须将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送交相应级别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评估、备案,以这种方式为主,结合预案实施方面的监管,保障应急预案效果。应急预案评估是应急预案监管的重要内容,是达到应急预案效果的有效保障。正式的评估活动是评估主体基于特定目的,采取一定标准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价值判断活动。按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指的是相应级别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小组,按照特定标准,以本部门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草案以及辖区内特定企事业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对象进行的,判断其实用程度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的主体、程序、对象、后果乃至后续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评估的标准,也给出了较一般原则性表述更为具体详细的界定,为进一步制定说明性文件,进一步操作化评估指标,为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有效评价奠定了坚实、良好的基础。该类说明性文件的制定,以相应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内环境特点及编制单位特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