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专论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作者简介:李延荣(1955-),女,汉族,河北承德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苏州研究院教授。张岩(1970-),女,汉族,河南淮滨人,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高级法律专务。①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31页。②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32页。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中申请人的认定李延荣张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苏州研究院江苏苏州21512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100053)内容提要: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件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作为申请人的土地权利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导致复议案件中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在具体的复议案件中,申请人的认定除依据一般标准外,还应考虑申请人提起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视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来判定申请人是否适格,可以减轻申请人认定的难度,对于提高土地征收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效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词: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认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的数量不断增加。在各地方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由土地征收问题引起的行政复议呈上升趋势,并已成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难点。由于土地征收是由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完成的复杂的活动,涉及的行为主体和相对人众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尤其是土地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既有土地所有者,又有土地使用者,既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又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个人,他们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但在现行土地管理体制下,被申请人基本上都是省(市)政府,其中对市政府征地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但申请复议的理由各异,多与征收审批无关。行政复议审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认定。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认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身份的确定问题,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①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第10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申请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行为影响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相对人本质上是在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