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同济大学促进对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项目。[作者简介]赵亘(1982-),女,上海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德语语言文学。论《德国民法典》法律术语的特征赵亘,王轶,张建欣(同济大学外语学院,上海200092)[摘要]本文在语言学范围内探讨了潘德克吞法学流派影响下的《德国民法典》中术语词汇的特征。术语构词体现了法律的抽象性,而语义场模型构建表明了法律的系统性。对《德国民法典》术语的研究有助于中国民法典的起草和完善。[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术语;构词;语义场[中图分类号]D516.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23(2011)05-0138-02[收稿日期]2011-06-06一、源于潘德克吞法学的《德国民法典》潘德克吞一词(拉丁语Pandecta)可追溯到罗马法体系。公元6世纪,罗马查士丁尼大帝编纂了一部《民法大全》,其中运用“Pandectae”命名的《学说汇纂》实为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汇总。在此基础上,19世纪产生了“潘德克吞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即将《学说汇纂》加以体系化的法学,其所创立的体系被称为潘德克吞立法模式(PandektenSystem)[1]14。潘德克吞法学体系的代表人物有海瑟(Heise)、萨维尼(Savigny)、普赫塔(Puchta)等。潘德克吞的立法体系致力于法典外在形式体系,运用抽象、严谨、准确的术语,语句结构严谨,表达明确,具有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的特征[1]14。《德国民法典》历来被视为潘德克吞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更有“将《德国民法典》称为潘德克吞民法典”的说法。究其原因,首先,《德国民法典》采用“总则与分则”的法典结构;其次,《德国民法典》明确区分出众多法律术语概念;再次,《德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主体、行为(法律事实)、客体等制度,在分则部分规定各种权利。“总则”与“分则”的搭配使法典的内容也具有了一定的开放性,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2]。二、潘德克吞法学影响下的《德国民法典》术语词汇《德国民法典》草案公布之初,曾受到诸多批评,特别是语言上,被认为是“令人痛苦的矫揉造作,学究式的咬文嚼字,缺乏通俗性”[3]。《德国民法典》序言也承认,“法典语言和编纂技术都深受学说汇纂法学派的影响”[4]。这表明,《德国民法典》不仅在结构和内容上吸取了潘德克吞体系的精髓,更在语言上留下了“潘德克吞”的烙印。整部法典的术语量大,句子结构复杂,篇章联系纵横交错。书中共有2385条法律条文,每一条都由条目、款、项和句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