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王丽莎,新乡医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①[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8页。②Harriton,(KirbyJ),WhereHisHonourPreferred'WrongfulSuffering,(2006)226ALR391,392—5,428.③“IsWrongfulBirth”Malpractice?June20,2003,http://www.cbsnews.com/stories/2003/06/19/60minutes/main559472.shtml.④前引③。部门法专论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及适当限制杨立新王丽莎摘要:随着科技发展及社会伦理观念的变迁,我国与胎儿畸形相关的纠纷和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我国侵权法应当引入错误出生的概念,确认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侵害的是患者获得适当产前保健服务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为从医疗机构第一次做出错误产检报告时起,至分娩结束时止的与怀孕相关的医疗费用、特殊抚养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东西部的差异限定为5万到10万人民币的最高额;财产损害则根据原因力规则和与有过失规则加以适当限制。关键词:侵权责任;错误出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适当限制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1)02-0013-10导言由于医生的过失未能发现胎儿存在严重畸形或其他严重残疾,最终导致先天残疾儿童出生,由此产生的诉讼,在美国的审判实践中被称为“wrongfullife”、“wrongfulbirth”之诉。“wrongfulbirth”通常被译为“错误出生”或“不当出生”,是指“因医疗失误致使有缺陷的婴儿出生,其父母可提起诉讼,主张因过失的治疗或建议而使他们失去了避孕或终止妊娠的机会”。而通常被译为“错误生命”或“不当生命”的“wrongfullife”,冯·巴尔教授认为这是一个不幸的美国称呼。①因为“wrongfullife”这个词其实很容易让人误解,显然,不当的是过失,而不是原告的生命。但由于这个词太常见而不得不使用。②错误出生之诉大概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频繁出现,其经历了一个从被否定到被肯定的过程。从1967年美国新泽西法院的Gleitmanv.Cosgrove案提出该问题以后,对于该类诉讼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直到1978年Beckerv.Schwartz一案错误出生才得到支持。父母的损害赔偿请求逐渐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截止到2003年6月,已有28个州承认了“不当出生”之诉,仅有9个州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