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有效?1990年3月,鸿运商场承包人孙某在个体药摊上购得印有“神奇”牌商标的补脑液一批,后以本商场的名义将这批补脑液全部批发给县利民药材总店,获取非法所得,利民药材总店购入该“神奇”牌补脑液后,批发和零售给本县各药店,致使全具有19家药店经销了这批补脑液。在销售过程中,县医药总公司接到消费者的举报,反映该“神奇”牌补脑液药味不正,可能是冒牌货,即派出质检人员进行检查,证实该“神奇”牌补脑液质量确有问题,便通知各药店停止销售,抓紧退货。后各经销单位全部向鸿运商场退了货。“神奇”牌补脑液注册商标所有人,某生物制药厂得知自己的商标被侵权后,于1990年9月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诉,请求对销售冒牌补脑液的经销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调查后认为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1990年10月以某工商[1990]第21号文件作出《关于对鸿运商场和县利民药材总店及19家药店销售“神奇”牌补脑液的处理决定》,内容包括:①所有经销冒牌补脑液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按规定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②对鸿运商场和利民药材总店各罚款500元:②鸿运商场和县利民药材总店以及19家药店负责消费者的退货,并将全部退货上交我局没收,连同己封存在鸿运商场的600盒假“神奇”牌补脑液一并销毁;④将鸿运商场和县利民药材总店及19家药店所得非法利润全部没收上缴国库。鸿运商场和利民药材总店及19家药店(本案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共同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案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理由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决定运用法律错误,其行为超出法定的职权范围。复议机关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鸿运商场和县利民药材总店及19家药店销售”神奇”牌补脑液的处理决定》,确实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和越权问题,遂作出“撤销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情景模拟训练题]本案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商标法》?模拟一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