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案例解析](1)张某、李某、王某和马某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合伙企业不能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合伙企业法参考答案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王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下,当然退伙。因此,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王当然退伙。(4)刘某不能立即成为新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只有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之后,刘某方能成为合伙人。法律咨询3-1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一部汽车,不办理过户手续,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这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该法第19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这部汽车应当为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丙不能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同时,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办理。案例分析3-1(1)本案中乙和戊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