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用证当事人信用证一般有三个基本当事人:申请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在使用过程中,又产生了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和保兑行等其他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商。2.开证行(Openingbank,Issuingbank)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3.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并享有信用证下合法权利的人,通常是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4.通知行(advisingbank,notifyingbank)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议付行是指自己垫付资金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信用证上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6.付款行(payingbank,draweebank)付款行是开证行授权进行信用证项下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的银行。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自己,也可以是接受开证行委托的另一家银行。7.保兑行(confirmingbank)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他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