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课件第七章个人所得税制作者:张敏QQ:147771528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第七章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的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税率工资薪金7级超额累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5级超额累进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通常按5级超额累进劳务报酬所得20%,有加成稿酬所得20%,减征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财产租赁所得20%(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0%)财产转让所得20%偶然所得20%(体彩、福彩一次中奖金额不足10000元,免税)第七章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见书P212-213第七章个人所得税一、免税项目: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二、减税项目: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第七章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见书P225第七章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见书P225三、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纳税义务人未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而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1.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2.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3.通过一些公益性基金进行的捐赠。这些基金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