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规范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资股东是指通过发起设立、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A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具有外资股东的上市公司应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以下简称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三、外资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的,可在证券公司开立一个A股证券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并经上市公司注册地商业银行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核准后开立一个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外资股东应在减持或分红所得资金划至证券账户当日,将上述资金划入其存款账户。证券账户T+1日日末余额应为零。外资股东已全部减持A股股份,且减持所得资金及分红已全部购汇汇出或经批准用于境内的,应在上述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证券账户和存款账户。四、外资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或其他境内机构、个人向上市公司注册地商业银行办理申请开立存款账户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外资入股的批准文件。(三)外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外资股东为机构的,应提供其在本国的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资股东为个人的,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办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有关委托授权书。上述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以外文形式提供的,应提供经公证后的中文译本。存款账户收入范围是:从证券账户划入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分红所得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支付境内税费,分红派息所得资金购汇汇往境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经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