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中的利益平衡——以“绛州澄泥砚”案为例穆永强1,米瑞2(1.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50;2.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安710061)摘要: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实质上是商标权人与同业竞争者的利益冲突,即私有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冲突,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受到我国商标法的保护。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虽然商标法有所提及,但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进行保护。在法律实践中,我国主要通过“双重保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即工商总局的商标许可保护以及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保护并行,因此两者之间出现了诸多矛盾与纠纷。本文以“绛州澄泥砚”案为切入点,研究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以及平衡商标权人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利益纠纷,并就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提出若干建议。关键词: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权人;同业竞争者中图分类号:J52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1047(2022)06-0090-04DOI:10.3969/j.issn.1672-1047.2022.06.24收稿日期:2022-11-04基金项目:兰州理工大学课题“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改进技术方案”(HX20200059)。作者简介:穆永强,男,吉林松原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两者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以地名为纽带。如果同一种产品的商标,既属于地名商标的组成部分又属于地理标志的范畴时,地名商标专用权人与地理标志同业竞争者之间就必然会产生纠纷。我国主要通过《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对地名商标进行保护,从本条款中不包括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对已经注册的县级以上地名商标继续有效可以看出,现行商标法不追及于该法生效前已获注册的相关地名商标,这主要是对地名商标历史和现状的尊重①。但该条款缺乏对县级以下地名商标的保护,以及对于“其他含义”的理解限制和制约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同时存在大量的地名商标,使得侵权纠纷屡屡发生。由于立法的不统一,我国地理标志主要通过部门规章进行保护,同时各部门也需要各司其政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管理体制。在“绛州澄泥砚”案中,“绛州”既是地名商标,又属于地理标志,对于商标权利益归属问题,从商标法保护的层面来说,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从地理标志保护的层面来说,其他同业竞争者享有地理标志权。商标权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