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实务入境食品监督管理2导入案例亲力亲为真是严格食品监督管理案例导入重要的事说三遍仔细检查!!!仔细检查!!!仔细检查!!!(一)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一)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商可通过纸质或电子《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表》的登记,并保存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海关对食品进口商入境食品进口、销售记录做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一项重要考评指标,将直接影响到对其所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方式。(二)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三)备案与注册制度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其注册有效期为4年。海关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致使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海关应当撤销注册,并予以公布。(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理1.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之一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理2.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