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一)境外机构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境外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根据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二)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采取措施对境外机构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在境内开展相关活动所依据的法规制度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开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并据此出具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并加盖签章(见附件1)e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将合法性审核书面声明与境外机构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证明文件一并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审核。银行可以通过其境外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采取合法、可靠的措施,协助审查境外机构身份及其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三)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不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出具公司章程规定的账户有权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同时出具公司章程。(四)境外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时出具的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或者账户有权签字人(以下统称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开户证明文件应当为原件。如开户证明文件为非中文的,应当翻译为对应的中文,并在翻译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或者账户有权签字人的签章。银行应当对翻译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五)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