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税务行政争议与救济依据李国淮教授主编的《中国税收》(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1.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2.税务行政复议原则上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3.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4.税务行政复议不仅可以撤销而且还可以变更原税务行政处理决定。•5.除国务院所作的裁决外,其他级次的复议机关所作的税务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性和执行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二、税务行政复议的机关或机构•三、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七、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八、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第二节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申请,在税务机关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裁定的司法活动。•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二)合法性审查原则•(三)不适用调解原则•(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权。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是常有的,且种类多、涉及面广,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都诉诸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二)地域管辖•(三)裁定管辖•五、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一)起诉•(二)受理•六、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第三节税务行政赔偿•一、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二、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三、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四、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五、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标准•六、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及特别保障•本章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