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广告法正文中的案例分析、法律咨询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根据《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据此,本案中王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广告主即运动器材公司承担。如果报社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报社应先行赔偿王某的损失。【案例分析10-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3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构成了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对该公司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案例分析10-2】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69条第4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其一,我国《广告法》第33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其二,《广告法》第69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2)假冒他人专利的;(3)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4)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5)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案例分析10-3】(1)法院应当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校方利用虚假不实广告,欺骗学生,骗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应判令其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广告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