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仲裁法正文中案例分析和法律咨询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1)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至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违反程序。《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从收到申请至受理申请之间间隔的时间已有10日,显然不合法。(2)本案中,选定仲裁员的方法有错误。《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本案中,乙公司独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做法是违反程序的。(3)本案中,仲裁员没有申请回避是错误的。《仲裁法》第34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而本案中,乙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是自己上级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属于这一情形,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回避,仲裁员也应自行回避。(4)本案中,仲裁公开进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公开审理。仲裁庭却将该案公开审理,这一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5)仲裁是不能制作调解书的。《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而本案中,仲裁庭却出具了调解书,显然是违反程序的。【案例分析14-1】商场的理由不合法,因为《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商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确认仲裁协议也无效。【案例分析14-2】(1)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在裁决作出前撤回申请的可以凭借仲裁协议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我国《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本案中当事人就是在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的,依法可以再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2)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同意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