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正文中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的参考答案[先导案例解析](1)张某、李某、王某和马某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2)合伙企业不能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王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下,当然退伙。因此,法院强制执行王某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王当然退伙。(4)刘某不能立即成为新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只有在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之后,刘某方能成为合伙人。案例分析3-1(1)本案中乙和戊不符合合伙人的条件。因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乙才15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戊为党政机关干部因而不能充当合伙人。(2)甲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甲还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文件。(3)登记机关县工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据此,县工商局应于8月20日之前书面告知甲,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并且不是向申请人甲答复,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因而违反了法律规定。案例分析3-2债权人以甲、乙和丙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清偿其全部债务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主要涉及合伙企业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