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破产法律制度引导案例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与裁定大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10月设立,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50万元,设立初期该公司经济效益较好。然而,2002年以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经营决策屡屡失误,加之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到2006年末,公司负债达500万元,出现资不抵债,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于2007年10月17日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查明该公司已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2007年10月30日裁定该公司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裁定后,法院立即依法进行公告,于2008年2月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大部分债权人不同意宣告该公司破产,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于2008年2月10日作出裁定,宣告公司破产。第一节破产法概述破产是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的调整对象是因企业法人破产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第三章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原因,也就是破产界限,是指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申请破产或者自己申请破产。从产生模式来说,早先破产界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之分。英美法系模式采取列举主义为多,而大陆法系模式则采用概括式为多。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界限,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两个原因:一是从我国实际出发,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构成企业破产原因;二是参考了国外通行的规定,即企业法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其实质就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构成破产原因。二、企业法人破产的原因第三章破产法律制度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民事诉讼不完全相同。这里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所谓“住所地”,二是由住所地哪一级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地。债务人无另外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章破产法律制度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申请是指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与负有清算责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一)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三)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申请(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