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城乡规划的制定大纲要求:掌握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熟悉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程序、掌握城乡规划编制的层次及其相互关系、熟悉城乡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重点: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难点: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程序、城乡规划编制的层次与其相互关系知识点一: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必考点)(1)制定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并符合国家《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划指导思想、内容及具体程序上,真正做到依法制定规划。(2)制定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4)制定城乡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5)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知识点二:制定城乡规划的基本程序(常考点)1、制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基本程序(1)组织编制机关对现有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原有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批机关提出修编的申请报告;(2)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修编,开展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3)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4)规划草案公告30日以上,组织编制单位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5)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6)在政府审查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7)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8)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9)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2、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