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1313章涉外金融法律制章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度13.1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13.1.1涉外金融法概述1)涉外金融法的含义2)涉外金融法的重要性13.1.2我国涉外金融法律体系1)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2)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3)外汇管理法4)外债管理法13.2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13.2.1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1)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1)最低注册资本。(2)申请人的条件。(3)书面申请资料(4)业务范围。(5)业务监管(6)解散与清算2)非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1)允许设立代表处的外国金融机构的范围。(2)申请人的条件。外国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②申请人是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③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④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应具备上述③,④项条件。(3)提交的资料。(4)授理与审批。(5)总代表处与代表处的名称。(6)监督管理13.2.2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1)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概念2)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的条件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资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②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④申请前1年末资产余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⑤有合法足额的外汇资金来源;⑥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⑦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⑧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是指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代表机构。3)申请设立的程序4)机构的变更与终止思考题1.设立独资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有哪些?3.境内金融机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4.试述对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案例分析1、2003年2月,美国甲银行在我国上海设立了一家代表机构。2003年末,甲银行总资产额达到18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达到7.8%.2004年2月,甲银行决定在北京设立一家分行,并决定向拟设立的分行无偿拨给500万美元的运营资金。请问(1)美国甲银行应向我国哪个机构提出申请?其应提交哪些文件?(2)美国甲银行能移在我国设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