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步测试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D2.A3.C4.D5.C6.C二、多项选择题1.ABCD2.ABC3.ABCD4.ABCD5.ABC6.ABC三、案例分析【案例1】乙漂流有限公司应该对黄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本案中,黄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乙漂流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乙漂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务却造成消费者黄某的死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应当赔偿黄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案例2】(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在本案中,女士为生活所需,购买木地板,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依据通常的经验,她是无从知晓真正的“巴西红檀”其外观与品质的。而地板公司作为木地板的销售者,应当了解其所经营商品的具体情况,在与消费者签订买卖合同之时,应当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所售商品的品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地板公司在销售木地板时,明知该木地板的真实材质为“子京木”,并非“红檀”,就应当向李女士说明真实情况,但该公司却在宣传所售商品时,仍然利用消费者对“红檀”的喜爱和专业知识的欠缺,以珍贵木材“巴西红檀”名义宣传自己的商品,诱导消费者增加购买倾向,使其在将“子京木”误信为“巴西红檀”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购买合同。所以,地板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纵然市场上没有对木地板材质统一规范的称谓,被告作为销售者,向消费者告知商品真实情况的义务也是不能免除的。因此,地板公司应按照其所收取的木地板价格,对原告李女士进行3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