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球-基础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四、标的物的检验1.标的物的质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标的物的包装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3.检验期限(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017BQ4,2015Q6)(3)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2020AQ7)【提示1】“合理期限”,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提示2】“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5)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回顾与总结】五、价款支付1.支付数额、支付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支付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3.支付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