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球-基础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四、借新还旧1.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1)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2.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保证(一)保证概述保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提示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务人自己不能提供。【提示2】保证一般以第三人全部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提示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一种实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预期可能性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律的预设。(二)保证人1.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链接】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三)保证合同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2.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从合同。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4.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上述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例题·2017多选题】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