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三章物权法律制【知识点四】质权一、与抵押权的区别抵押权质权标的物不同动产、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成立要件不同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但要区分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基础班-马兆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基础班-马兆第三章物权法律制二、质权的种类1.动产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2.权利质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现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出质时债务人、质押标的都能够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将有的应收账款——是指出质时债务人或者质押标的尚未确定或者特定的金钱债权,主要包括不动产收费权、依法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以及其他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提示】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①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②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③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④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⑤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三、质权的设定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金钱作为特殊动产,一般不能岀质,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亦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提示】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2.权利质权(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提示一】以汇票岀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提示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岀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解读】仓单质押的成立要件,并非仅仅是交付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