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中宝-基础第四章合同法律制【考点3】赠与合同(★★★)(P116)1.合同性质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2.赠与人的义务(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考题·单选题】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A.甲、乙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B.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所有权尚未转移C.甲未如实向乙告知车况,构成欺诈,因此赠与合同无效D.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答案】A【解析】(1)选项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C: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4)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赠与合同的撤销(1)任意撤销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014年案例分析题)【提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2)法定撤销赠与人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